【浙江二孩实施细则出台】
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,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决定,并于通过当天起施行。这意味着,浙江的二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了。
修改后的《条例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;公民依法收养的,不影响其按照条例规定生育,但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;介绍、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,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今后,在浙江符合下列情形的夫妻,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。
一、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;
二、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,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;
三、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,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;
四、已合法生育的子女,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、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,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、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;
五、其他可以再生育情形。
此外,条例还明确,公民依法收养的,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。不过,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。
准生证取消:
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,不管是第一个,还是第二个,都只需凭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和婚育情况承诺书,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(街道)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,无需再办理准生证。
产假规定:
一、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,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,不影响晋级、调整工资,并计算工龄;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,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;
二、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,工资、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。
晚婚假取消:
原条例中,关于晚婚晚育应当给予奖励照顾的内容被删去。
未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:
此外,条例对未婚生育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。对于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,满6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按照0.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;生育第二胎的,按照1倍征收。